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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老人因车祸去世,侄子为何能获赔偿款?

时间:2026-03-04 15:02:25|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量:447

作者:王桂燕 孙雯 蒋加磊

马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共同生活的侄子马某杰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以马某杰非马某某近亲属为由,对其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诉求则未予支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马某杰具有诉求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主体资格。

2024年9月28日,冯某某驾驶小汽车途经利辛县张村镇圣王路时,与行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某和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12月18日,马某某死亡。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指出,交通事故造成的多发性损伤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马某杰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某和冯某某为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对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予以赔付。

经查,马某某死亡时81周岁,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和哥哥均已亡故,有一姐姐在世,其姐姐出具了放弃继承死亡赔偿金的声明书,表示赔偿金的继承权利归侄子马某杰所有。马某某生前一直与其侄子马某杰生活在一起,并由马某杰照顾。

利辛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杰主张的因马某某在事故受伤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本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马某杰并非法律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范畴,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利辛法院判决冯某某赔偿21771.05元,某保险公司赔偿60384.3元。

马某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亳州中院,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赔偿金的请求,并提供了其所在村委会的证明、村民联名信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和马某某共同长期生活,相互扶持,情同父子,具有诉求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主体资格。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承办法官走访了马某杰所在村的村委会书记、包村干部及村民,了解到马某杰的父亲在马某杰幼年时期便去世,马某某在兄长去世后,即担负起照顾侄子的责任。马某杰在年满六十岁后被列为五保户,但一直与其侄子马某杰共同生活,在生病时由马某杰照顾,马某某也力所能及为马某杰照顾其子女,在当地群众眼中,马某某与马某杰虽为叔侄,但在生活中与父子无异。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亳州中院认定马某杰可以作为权利人,主张因马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改判冯某某赔偿100847.57元、某保险公司赔偿119615.7元。

目前,某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责任,冯某某就其赔偿责任亦与马某杰达成了分期支付协议。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元家庭结构,特别是在孤寡老人数量众多的当下农村,像本案中的受害人马某某与侄子马某杰共同生活的情形,并不罕见。能否赋予尽到扶养义务的非近亲属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鉴于本案扶养人因被扶养人死亡遭受经济损害及精神损害与“近亲属”所受损益实质相同,无论是基于“权利义务相对等”还是从维护司法“核心价值”角度,赋予马某杰参照近亲属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对长期共同生活履行扶养义务的“特殊家庭成员”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既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符合社会大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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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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