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利用工作之便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一被告人被判刑罚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作者:王维 张婷 李小进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3932元。
2022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先后在多家装饰公司工作之便,收集了疏勒县某小区、喀什市某小区等23个小区的业主姓名、电话、房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约3500条,并以牟利为目的将之出售给喀什某装饰公司业务经理、北京某装饰集团喀什公司副总经理、喀什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店长等人,共分四次出售公民真实个人信息9836条,获利13932元。2023年9月,丁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8月被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金额上看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丁某某在案发时有自首情节、已退缴非法获利13932元,且主动将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并出具承诺书且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故对丁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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