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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遇车祸提前生产,精神抚慰金如何认定?

时间:2026-01-12 16:58:16|来源:人民法院报|点击量:432

成都一“准妈妈”骑电动车时意外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发生车祸,进行紧急剖腹产后母子二人均住院治疗。其诉至法院后除了主张治疗费用还索赔精神抚慰金,法院能否支持?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充分考量原告及家庭承受的一定身心创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其中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2024年11月某日,杨某驾驶一辆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小轿车沿位于彭州市的某省道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小轿车与对面左转弯的孕妇王某所骑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热心群众与杨某合力将王某送上救护车。王某此时怀孕37﹢4周,已是孕晚期,入院被诊断为“车祸伤后胎盘早剥、胎膜早破、右侧锁骨骨折、37﹢4周宫内孕单活胎头位先兆临产”,医生立即对其进行了剖腹产手术。王某生下孩子在产科住院2天后,因锁骨骨折转入关节骨科治疗,共计住院11天,产生医疗费14799.71元。王某的孩子出生后因“窒息复苏后气促、呻吟10﹢分钟”,住院5天进行治疗。

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杨某与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25年3月28日,王某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十级。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王某将杨某、杨某妻子以及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扣除比例等常规项目无异议,但对精神抚慰金的赔付存在明显分歧。

王某认为该事故不仅造成自己被迫进行紧急剖腹产,经受了提前分娩的痛苦、新生儿住院的焦虑,还落下了身体伤残,家庭也因此陷入困境,因此被告应当支付2万元精神抚慰金。

被告则均认为应该参照十级伤残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大幅调低或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孕妇属于特殊群体,其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不能仅参照伤残等级,还需结合“事故直接导致提前分娩、新生儿连带受损”等特殊情节。综合考量身体创伤与精神痛苦的关联性、家庭层面的衍生精神损害、侵权过错与事故后果的匹配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支持1万元精神抚慰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被告均服判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事故导致王某锁骨骨折,此为直接身体伤害,但事故同时引发了孕妇王某提前剖腹产的生理风险与对胎儿健康情况产生心理恐惧,这是普通伤残案件中不存在的精神压力。新生儿因事故产生症状住院,虽未直接主张权利,但作为母亲的王某需持续面对孩子的治疗过程,痛苦程度显著高于仅自身受伤的情况。综合侵权过错与事故后果远超一般情况的匹配度,本案判决充分考虑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精神损失,突破了按普通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认定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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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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