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店外台阶意外滑倒致残,商家是否该担责赔偿?这不仅是一起常见的意外伤害纠纷,更关系到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炎炎夏日,郑女士剪完头发从宋先生经营的理发店出来,走下店前台阶时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郑女士随即被送医救治,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经鉴定,郑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郑女士认为,理发店门口的台阶瓷面光滑、空调排水外流,是导致其滑倒的主要原因,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理发店店主宋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发店店主宋先生辩称,台阶属于公共区域,任何过往行人均可通行,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店内,最多延伸到房屋外屋檐下,且当时室外温度高达40°,空调水不可能流至台阶。双方协商未果,郑女士一纸诉状将宋先生告上法庭。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进入理发店消费必须经过门前台阶,该台阶应视为经营场所的延伸,属于经营者的管理范围。监控及现场勘查显示,台阶虽无空调水渍,但其表面光滑,宋先生作为经营者,未安装防滑条、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郑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台阶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事发场所环境、各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宋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宋先生作为理发店的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郑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台阶过程中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不慎摔倒,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有边界,自身注意是首责。
安全是经营的底线。经营者应定期排查经营场所及必要通道的安全隐患,对地面湿滑、台阶不平等常见风险采取防滑、警示等合理措施,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并不是无限的,消费者本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公共场所活动应保持必要谨慎,看好路,走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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