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心慈 作
在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部分经纪公司为追求流量和打赏收益,竟然要求签约主播与粉丝“假恋爱”。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经纪公司要求主播进行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活动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最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6月,褚女士与某经纪公司签订《艺人主播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一年,褚女士需每月完成25天有效直播(每天超6个小时且无消极行为)和21条合格短视频,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经纪公司则提供运营、培训等服务。若褚女士擅自解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此外,合同中还约定,褚女士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的表演和工作要求。
合同签订后,褚女士便开始了直播工作。起初,直播工作顺利进行,但同年10月,经纪公司开始玩起“套路”。为了获得更多收益,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开始指使褚女士假意与粉丝建立“恋爱关系”以索取打赏,甚至直接登录褚女士的微信账号冒充其本人与粉丝聊天索要礼物。
面对经纪公司的这些操作,褚女士明确表示拒绝。随后,即使褚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进行直播,但经纪公司却判定她的直播为“无效”,对其收入造成极大影响。褚女士认为经纪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且违背道德,在几次沟通无果后,褚女士停止了直播。
经纪公司认为,褚女士擅自停播,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向褚女士索赔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
褚女士辩称,是经纪公司违约在先。公司不仅对其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指导,且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形下多次判定其直播无效,并要求其重新开播,这些行为已构成滥用合同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本案中,经纪公司要求褚女士通过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等方式诱导粉丝打赏,甚至直接登录主播微信账号欺骗粉丝,不仅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褚女士签订合同成为主播初衷,更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已构成根本违约。在褚女士明确拒绝履行这些违背道德的要求后,经纪公司又随意判定直播无效,致使褚女士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收入。在此情况下,褚女士停止直播不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合同在起诉前已自然到期失效,故法院无需再判决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兴起。然而在行业快速扩张的同时,也有部分经纪公司为追逐流量与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引导主播获取流量和打赏,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经纪公司为追求流量收益,刻意策划褚女士与粉丝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通过虚构情感承诺诱导粉丝打赏,其行为不仅直接欺骗粉丝,导致粉丝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消费决策,更严重破坏了婚恋关系的诚信基础与网络空间的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原则相悖,对行业生态的损害较为深远,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践中,直播经纪合同普遍明确约定“主播达到约定时长标准时,经纪公司应支付保底收入及提成”。本案经纪公司与褚女士签订的合同亦有类似条款。根据双方约定,核算主播有效直播时长并依约支付报酬是经纪公司的核心义务。但经纪公司在褚女士明确拒绝与粉丝“假恋爱”后,通过肆意判定直播无效、限制收益分配等手段,致使褚女士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收入,实质上构成对褚女士合法合同权益的侵害,属于违约在先,因此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也相应地失去了约束力。
随着直播经纪行业蓬勃发展,流量崇拜下的诚信缺失与规则失衡仍然存在。在经营模式上,部分直播经纪公司通过“虚假恋爱”“剧本演绎”等套路诱导消费,与流量造假等行为共同构成行业黑灰产业链;在合同制定上,有的经纪公司刻意模糊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边界以规避社保责任,设置层出不穷的不公平条款以“套牢”主播,诸如此类行为本质上是对诚信原则的践踏,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漠视。本案的裁判,表达了司法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的鲜明立场,有助于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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