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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已缴,事故却遇“保险空白期”?

时间:2025-12-24 15:08:34|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量:2294

投保交强险后,车辆在保单约定的“次日零时起保”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内拒赔?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次日零时起保”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

2024年10月22日,林某某为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足额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4年10月23日0时至2024年11月21日24时止。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21时34分许,林某某驾驶该轿车行驶途中,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7月,何某将林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新罗区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间早于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某则提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告知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案涉交强险应当从投保缴费、出具保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单中“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系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实质免除了保险公司从投保人缴费到保单起保期间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林某某尽到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义务,也无法证实双方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据此,法院判定案涉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林某某投保缴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的2024年10月22日15时35分起算,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5年9月,新罗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某各项损失2.4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2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强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次日零时起保”的约定存在多重不合理性。一方面,该约定与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相悖,制造的“保险空白期”会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救助,违背交强险“保障受害人权益、填补肇事方赔偿缺口”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单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在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该约定还与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下发的监管要求相冲突,该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以“即时生效”或注明具体生效时点的方式,取代“次日零时生效”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若遇到“次日零时起保”的约定,可依据交强险公益性、监管要求及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理由维权,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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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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