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彭某伪装成女性,通过微信向倪某购买减肥产品20个疗程,共支付价款12000元。彭某收到产品后,认为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缺陷等情形,立即向倪某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因协商不成,遂诉至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要求倪某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减肥产品包装上无任何标识,系“三无产品”,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未通过微信平台在倪某处购买过减肥产品,却一次性向倪某购买了20个疗程的减肥产品,并称系与朋友共同购买,而在庭审中又称系因自身久坐需要减肥而购买,彭某所述购买减肥产品的解释难谓合理,该数量已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围。
结合案涉商品性质、正常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消费习惯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产品“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的数量为1个疗程,涉及货款金额600元。在此金额内,彭某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目前,知假买假行为饱受争议,部分“职业打假人”将食品药品领域“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化作自身牟利手段,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所以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具有重要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本案综合考虑购买者的购买动机、对所购产品的需求程度等因素,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认定为“一个疗程”,在此范围内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既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也有效规制了恶意索赔,避免滥用权利行为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法官提醒
“打假”的核心目的在于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现象,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违法行为,又避免“小过担大责”,在维护食品安全与遏制恶意索赔之间实现司法平衡。
同时,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识假辨假能力,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一旦发现制假售假线索,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企业作为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审查义务,以高度的责任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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