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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时间:2025-11-10 15:26:21|来源:人民法院报|点击量:4748

日常生活中,电动三轮车相比汽车具有成本低、易操作、轻快便捷等特点,广泛存在于城市、郊区、农村地区。可如果驾驶电动三轮车出了意外,意外险理赔却遇上了“烦心事”。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

杨某某日常靠电动三轮车出行,某日在驾驶该车去田里干活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花了二十几万医疗费,经鉴定还构成伤残,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因杨某某已年满六十周岁,村委会告知其民政部门为本村六十周岁以上老人投保了意外险,杨某某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赔付医疗费及伤残保险金。

可保险公司却给出了“拒赔”答复,理由是:事故后交警部门对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鉴定,根据车辆质量、电动机功率、最高时速等数据,认定该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机动车范畴),而杨某某并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符合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双方协商无果,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2024年10月29日,当时并无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要求电动三轮车应当办理机动车号牌,并注册机动车信息,交警部门亦未要求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故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对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并无主观过错。

虽交警部门依据车辆技术指标,将案涉电动三轮车鉴定为摩托车(机动车),但若仅以技术标准认定免责事项,既不符合现实生活中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实际,也有违保险“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核心宗旨,故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现受益人杨某某与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法院应做出对受益人杨某某有利的解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杨某某医疗费5000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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