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融媒宣传下载
您当前所在位置:驻马店广视网>法治> 正文

分 享 至 手 机

门(急)诊病历:您不容忽视的法律证据!

时间:2025-11-04 10:13:36|来源:中国法院网|点击量:3745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如果患者不能提供门(急)诊病历,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现在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说明。

2020年11月4日,张某因左下肢无力、走路不稳至某医院急诊就诊。院方提供的该日病历记载,张某有糖尿病病史,并于3个月前曾发生脑梗死。张某不认可该病历的真实性,但未能出示其自行保管的当日急诊病历。

张某提交的2020年11月5日该医院急诊病历显示,其被诊断为“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脑梗死”,医嘱为“静脉输液和急诊留观……”

张某认为,医院在2020年11月4日未告知其溶栓治疗方案,侵犯其知情同意权,且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遂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余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能提供本应由其保管的11月4日的急诊病历。虽然张某不认可医院在诉讼中提交的当日病历,但医院病历中“3个月前脑梗死”等内容,与张某自行提交的11月5日病历中的相关记载一致,因此法院认定张某关于“医院篡改病历”的主张依据不足。

此外,法院根据张某在庭审中的自认,认定医院在11月4日曾向其提出过溶栓治疗方案,并未侵犯其知情权。因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损害,最终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病历是患者就诊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门(急)诊病历不仅属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基本证据材料,也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的举证责任常成为争议焦点。

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不同类型病历的保管主体并不相同。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因此,诉讼中,患者有义务提供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书写病历是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为其书写并提供门(急)诊病历。而门(急)诊病历的保管主体为患者,如果患者在诉讼中不提供,医疗机构无法证明其书写了病历。

当然,随着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开展,不少医疗机构也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门(急)诊病历,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患者对门(急)诊病历的保管责任。诉讼中,如果患方无法提供门(急)诊病历,同时不认可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应病历,导致病历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从而无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而无法鉴定的原因系由患方导致,患方可能面临败诉的诉讼风险。

本案中,张某能够提供11月5日的病历,却无法提供11月4日的病历,且未能就其不认可医院提交病历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法官提示

患者在门(急)诊就诊过程中,针对病历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求医务人员及时书写病历,并索要检查结果等病历材料。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实践中,部分私人诊所、医疗美容机构、口腔诊所等存在不书写病历的问题,还有的医疗机构在患者复诊时不记录病历。遇到这种情况,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书写并提供门(急)诊病历,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患者的就诊情况将面临无据可查的风险。

二是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并在诉讼中完整提供。如实提供自己保管的病历资料,是医患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共同的义务。患者隐匿部分门(急)诊病历,进而主张医疗机构未书写相应病历,并不能达到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目的,相反患者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是门(急)诊病历不慎丢失后应及时补打。目前不少医疗机构采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能够支持患者补打门(急)诊病历。但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水平分级不尽相同,如果患者将门(急)诊病历遗失,应当及时联系就诊医疗机构,进行病历的补打。

法条链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http://www.zmdtvw.cn/showinfo-124-369625-0.html,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 上一篇: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不分遗产
  • 下一篇: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