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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姐妹已外嫁 索要补偿款被驳回

时间:2016-03-29 09:01:56|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25174

驻马店广视网讯】(记者 朱剑锋 通讯员 方光璞)2016年3月28日,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二姐妹要求村民组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这起在当地很受村民关注的“外嫁女”要补偿款事件有了说法,判决后经承办法官耐心判后答疑,二原告表示服判。

身边的事儿

原告李静和李芳系同胞姐妹,李静2011年出嫁,李芳2013年出嫁,两姐妹户籍登记地是确山县竹沟镇某村民组,与父亲、母亲、弟弟的户籍信息在同一户口簿。确山县竹沟镇某村民组承包地补偿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10年,按照当时人口每人分安置房,两姐妹属于分房在册人员,已分得第一阶段的权益,且承包地已被征用;第二阶段是在2014年,另一开发商与村民组协商的占地补偿方式不是给房,是按房价付款。村民组组开三次村民会议通过新分配方案:死亡、出嫁女、照顾半拉人三种人员共去掉,分现款2700000元,每人平均分款34700元。两姐妹系出嫁女,村民组根据决议未向二原告分配款项,两原告的父亲、母亲、弟弟领取三口人分配款。

争议

原告李静、李芳诉称,二人系同胞姐妹,出生在竹沟镇某村民组,村民组给姐妹俩有责任田,并拥有户口本,至今户口为确山县竹沟镇某村民组,二原告的责任田与父母的责任田在一起,由二原告及父母共同经营。2010年竹沟街西区开发,二原告的责任田与本组村民的责任田一并作为竹沟街西区开发用地被征用,本村民组土地被征用后,按照用地方补偿费数额,村民组制定了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二原告属于分配方案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人,应分得69400元。该分配方案规定全组享有分配资格人共79.75人,并立有花名册,二原告在册,并经司法见证。分配方案制定后,时任组长因病去世,村民组负责人林某、吴某二人未经村民组会议通过,在发放补偿款时,私自改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将二原告的征地补偿费扣发。二原告多次找被告两位负责人要求发放补偿款均遭到拒绝,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发给扣发二原告的土地补偿款69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确山县竹沟镇某村民组辩称,1、二原告所告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与被告所分的钱不是一回事,所告不属实。村民组组开发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10年,村民组按照当时人口每人分安置房一间半,全组有79.75人分房子,二原告属于分房在册人员。第二阶段是在2014年,另一开发商与村民组组协商的占地补偿方式不是给房,是按房价付款。二原告不属于二期开发分配方案中的人员,不能分得二次开发补偿费。2、被告所分的钱是村民组二期开发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2700000元,经过三次开会形成2014年新分配方案,即按2014年4月22日截止,按现实有人口参加分配,死亡的、出嫁女、照顾半拉人这三种人去掉,不参加分配。2014年新方案确定后,村民组班子经过核实,将2010年老方案中人员(死亡、出嫁女、照顾半拉人)三种人员共去掉八个人,二原告属于出嫁女,不能参加分钱。按照新方案,分现款2700000元,参加分款人八十一人零四分之一人,每人平均分款34700元。3、原告所告林某、吴某二人没有经村民会议通过,私自改动分配方案,私自将二原告的补偿款扣发不属实。2014年新分配方案是经群众开三次会议形成的,不是林某、吴某私自做主按新方案。综上所述,2014年新分钱方案,是通过三次会议决定的,不是个人决定的,且2014年新分钱方案,是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合理、合法,法院应当支持和认可,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村民组的合法权益。

事实查明

二原告系同胞姐妹,原告李静2011年出嫁,原告李芳2013年出嫁,二原告户籍登记地是确山县竹沟镇竹沟村九组,与父亲、母亲、弟弟的户籍信息在同一户口簿。确山县竹沟镇某村民组承包地补偿,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10年,村民组按照当时人口每人分安置房,全组有79.75人分房子,二原告属于分房在册人员,已分得第一阶段的权益,其承包地已被征用;第二阶段是在2014年,另一开发商与村民组协商的占地补偿方式不是给房,是按房价付款。村民组开三次村民会议通过新分配方案:死亡、出嫁女、照顾半拉人三种人员共去掉,分现款2700000元,每人平均分款34700元。二原告系出嫁女,村民组根据决议未向二原告分配款项,二原告的父亲、母亲、弟弟领取三口人分配款。

结果

驻马店广视网记者从确山法院获悉,确山县法院经过审判,判决驳回了两姐妹要求村民组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二姐妹均已出嫁,在2010年其承包地已被征用,已分得所属权益。虽然二姐妹户口未迁出村民组,但是其已经脱离原集体组织所在的村民组生产生活,表明其与村民组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已不在村民组长期生产、生活,不以九组的承包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2014年分配方案已由九组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补偿款已分配到位。因此二原告要求户籍所在地村民组给予2014年收益分配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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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平筠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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