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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多次接到诈骗电话,消费者诉电商平台终审获支持

时间:2024-04-28 16:29:53|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点击量:5667

网购后屡遭诈骗,且骗子知道其订单号码、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消费者刘某遂起诉要求平台方承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等民事责任。记者27日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法院终审认定平台方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改判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并发布典型案例提示消费者注意维权。

用户刘某多次在该平台买海外商品,其真实姓名仅在下单时向平台提供,而在收件人姓名处均使用了化名。后刘某多次接到海外电话,对方称其在该平台所购商品因破损等不能正常清关,要求其配合处理。随后,刘某便接到反诈中心来电和短信提示,致电号码被标记为诈骗电话。刘某认为电商平台泄露其购物交易订单及其个人信息,使其遭受诈骗电话骚扰,个人隐私和个人生活安宁受到侵犯。

一审法院认为,电商平台仅为网购过程中会接触刘某个人信息的多方主体之一,物流企业等均可能接触上述信息,且平台提供了其经营中已采取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措施,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泄露了原告个人信息的事实达到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故法院驳回了刘某全部诉求。

二审中,平台方否认信息泄露的事实。法院采取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同类情况的消费者投诉、警方反诈信息提示、消费者与平台联系沟通的录音等,确认了刘某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包括姓名、电话、订单信息泄露。刘某主张上述信息属个人隐私,法院认为,日常生活中,姓名和手机号码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作用,不具有私密的属性;就此次交易的山核桃,亦非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不愿为人知的私密信息。故上述为个人信息,而非私密信息。但就信息泄露导致的后果而言,刘某屡遭诈骗,私生活安宁受侵扰,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平台方提供的等级备案的证明并非交易时的证明,平台安保政策也只是证明平台有相应的安保措施。刘某提供给物流企业的收货人和订单信息中的订货人使用不同名字,结合泄露信息的内容,排除了支付和物流环节及海关、公共服务平台泄露信息的可能。反而平台方无法证明其委托物流公司代办通关手续的过程中无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最终法院推定平台方存在过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刘某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的民事责任。二审改判,支持了刘某主张平台方赔礼道歉的诉求。

此案明确了电商平台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中,过错推定责任的证明标准,也为平台更好维护用户权益、促进自身长远发展提供了指导。法官也提示消费者,发生信息泄露事件时,要及时固定证据有效维权。(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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