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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贵重物品邮寄时丢失,能否要求赔偿?

时间:2023-11-04 09:41:35|来源:人民法院报|点击量:29244

四川彭州法院: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胡思行 通讯员 李 赟 赵 娜)随着快递行业飞速发展,与之相关的案件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多。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邮寄贵重物品丢失,未保价要求全额赔偿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原告损失8366元。

2023年3月13日,梁女士因儿子佩戴的助听器配件松动需要维修,委托邻居潘某通过快递方式向助听器售后地址邮送,并向潘某支付5元快递费。潘某遂通过长期合作的某快递公司服务点寄出快递。潘某不知邮寄物为助听器,未告知收件员邮寄包裹内是什么物品,也未对包裹进行保价。

3月15日,快递单据显示案涉快递已由门店签收。据查,该快递到达目的地转运站后由某货运公司进行派件,派件员派件时未电话联系收件人当面签收,也没有去过店铺。3月28日,派件方告知梁女士快递找不到了。之后,梁女士、快递公司、货运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助听器的购买费用,同时要求货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案涉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且不能提供免责证明,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货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其派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应由合同相对方即快递公司承担。此外,鉴于梁女士在交寄快递填写快递单时未说明货物价值较大,也未保价,仅支付了低于市场价的运费,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公平诚信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快递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梁女士损失8366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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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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