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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耍“小聪明” 虚假陈述被罚款

时间:2023-09-28 15:48:25|来源:《云南法制报》|点击量:49468

近日,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再审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后调解结案,当事人钱某因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被罚款500元。

在审理再审申请人王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某银行、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钱某在原审中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即:2017年7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钱某离婚,钱某在某银行的贷款7万元由钱某清偿。但在原审庭审中,钱某陈述自己与王某仍系夫妻关系,王某为共同还款人。钱某虚假陈述的行为导致案件被提起再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考虑到钱某积极与该银行、王某达成调解,对虚假陈述的行为真诚悔过,法院对钱某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钱某服从处罚决定,并积极交纳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9月25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马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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