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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入学遭拒引发争议 专家建议细化罚则标准

时间:2023-08-22 16:25:17|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点击量:12785

未成年人文身入学遭拒引发争议 专家建议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

细化罚则标准提高商家违法成本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因为文了一条“花臂”,湖南省一名16岁小伙被高级中学拒收,此事经曝光后引发热议。

有网友认为,即便是未成年人,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拒收合情合理。也有网友质疑,仅因身上有文身,就被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否合法?

多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应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对于已有文身的未成年人,应优先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针对未成年人文身问题,还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法律规定,细化罚则标准,多措并举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应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与人交流时,从事销售工作的陈晨会有意识地垂下左边的手臂,他不想让人看到小臂内侧的那片伤疤,那段曾经自以为的“年少轻狂”,留下的只是“悔不当初”。

陈晨左手小臂内侧的那片伤疤,在他15岁时曾经是一片造型夸张的“荆棘藤”,正因为这块文身,他险些被学校开除,并在日后失去了一些就业机会,最终他选择了用激光去除。

“那时纯粹为了跟风,成年之后为盲目埋单。”作为一名“过来人”,陈晨对学校拒收文身学生的做法表示理解,当初自己的小面积文身都被学校多次劝退,如果学生身上有大面积文身,学校也怕引起不良效应。

学校能否拒收有文身的学生?就此问题,记者询问了北京市大兴区某高中的梁老师。梁老师介绍,学校在学生守则中明确提出不能文身,一方面是出于对学生自身形象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学校教育环境的维护,让学生免受那些超过其年龄段理解范围的不良文化因素影响。

“我们学校也出现过此类情况,因为文身面积不大,校方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了教育引导,要求其上学时遮盖文身,并未开除或要求其清洗文身,毕竟这关系学生的教育和健康权益。”据梁老师所知,当前针对有文身学生的处理情况,各学校大多是依照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并未有统一规范。

学校拒收文身学生,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有律师认为,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如果该文身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学校不能拒绝其上学。但该学生已经初中毕业了,因此高中学校拒收并不违法。

“反对未成年人文身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不能混为一谈。对于已经文身的未成年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提出,教育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也没有限制文身学生受教育的规定,即便有文身,未成年人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熊丙奇认为,反对未成年人文身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把文身的未成年人拒绝在校门外,导致其过早进入社会,更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学校和家长应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让未成年人意识到文身危害,而不是剥夺其合法权利。

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件此前已有相关判例。

2021年,湖南省长沙市一名15岁女孩因为手臂有文身,被某职业技术学校拒收。校方提出,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中均明确规定,学生不能有文身,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和家长认为,退学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将学校起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取消文身学生入学资格除援引招生简章、报考须知等依据外,并不具备其他法律法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决定取消原告入学资格行为违法。

仍有商家“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文身虽然是一种文化,但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容易将文身与好勇斗狠错误地联系在一起,甚至出现犯罪行为。

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办法》明确提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等。

记者调查后发现,依然有部分文身店对未成年人文身持“放任”态度。

近日,记者以咨询未成年人文身名义,走访了北京三家文身店,其中有两家店主明确表示不提供此类服务,但这些店内均未张贴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牌。

北京市丰台区某文身工作室老板透露,暑期确实有未成年人来店里咨询文身,且多是结伴而来,对于未成年顾客,他会直接“劝退”。

不过,也有文身工作室老板表示,未成年人文身属于“特殊服务”,需要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文身是否有限制?”面对这一问题,店主直言,“只要家长同意就没问题”。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提出了要求,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在有明文规定禁止给未成年人文身的情况下,如果仍有商家违规给未成年人文身,家长发现后首先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对商家进行惩处,同时有权要求商家退还文身费用,并依据具体情况索要经济补偿或清洗文身费用等。

在国家立法中明确禁止规定

禁令之下为何仍有商家铤而走险?陈音江认为,《办法》中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比如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但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应当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及罚金标准等具体罚则,导致违法成本较低。

“应像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一样在国家立法中予以明确。”陈音江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禁止性规定,提高法律位阶,加大震慑力。同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细化明晰罚则标准,提高违法成本,提供执法依据。

多位受访专家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蕴含两方面要求,一是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二是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文身对未成年人身心和日后发展都可能带来巨大影响,立法禁止相关主体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符合法律立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提出,未成年人文身与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无法及时作出补充,可先完善地方立法,制定行业标准,通过明确经营资质、各方职责、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等内容,多措并举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记者了解到,当前一些地方已开始利用“小切口”立法治理未成年人文身。

近日,《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并要求文身服务机构尽到提示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此外,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别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民政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职责。

还有地方针对去除文身这一难题出台专项规定,为未成年人去除文身提供法治保障。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卫生健康局、惠州市皮肤病医院联合签订《未成年人“去除文身”工作规定》,明确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未成年人文身的,应当对其文身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对有去除文身意愿的向其出具《未成年人去除文身介绍信》,并提交至市皮肤病医院,医院将以最优价格最好效果给未成年人提供安全规范的去除文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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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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