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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罂粟卤猪蹄 男子获刑半年

时间:2016-01-15 09:28:25|来源:天中晚报|点击量:23765

  塔桥猪蹄好吃,是很多人的共识。上蔡人赵某开了间“塔桥猪蹄卤肉店”,但赵某不在食品安全上下工夫,却在配制卤料上做手脚,卤猪蹄时使用“大烟”(学名罂粟)。近日,赵某被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出生,住上蔡县东洪镇。2015年2月28日,赵某在东洪镇东洪村卤制猪蹄时,将3颗罂粟壳加入配制的调料包中,用该调料包煮肉两天,并把煮熟的猪蹄、肉予以出售。2015年3月1日11时,上蔡县公安局东洪派出所民警在赵某的卤肉店提取卤肉料两包,每包30克2015年3月6日,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对赵某卤肉锅内提取的料包检测,检测出罂粟碱含量为8ug/kg。

2015年3月9日,赵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加工卤肉食品时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在市场上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上蔡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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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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