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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条中添加泡打粉 触犯刑法悔已迟

时间:2016-01-11 08:29:43|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24465

【驻马店广视网讯】(通讯员  鲜红 吕航)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泌阳县医院附近加工油条,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添加泡打粉,并把加工出来的油条销售给周边的群众。2015年11月10日,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赵某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并送检。经阳光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赵某处提取的油条铝残留量为480mg/kg,严重超过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的残留量小于等于100 mg/kg的国家规定标准。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患的后果,但其对是否造成这种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在其制作、销售的油条中超量添加泡打粉,使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危害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泌阳县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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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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