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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法院判决 拒不履行终获刑

时间:2015-12-28 16:09:27|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14843

驻马店广视网讯(通讯员 陈浩 长振)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但无视法院判决裁定,终将会受到刑罚,身陷囹圄。今年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处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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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马某某与禹某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2012年8月,本院作出(2012)泌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认禹某某与马某某于2009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判决生效后,禹某某将欠马某某的购房款向泌阳县公证处提存,禹某某要求居住诉争的房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013年10月,本院作出(2013)泌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限李某某、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让原告禹某某居住所售给原告的四楼一套商品住房”。宣判后,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民事判决。2014年2月,禹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本院在执行禹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某、李某某排除妨碍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等人多次辱骂、威胁、恫吓执行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辱骂、威胁、恫吓执行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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