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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联合发文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

时间:2021-12-31 09:45:15|来源:新华网|点击量:26598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罗沙、齐琪)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针对实践中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查办惩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重点就如何正确认定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

二是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

三是对于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旅客个人随身携带或者在托运的少量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同时明确,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确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意见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如何加强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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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刘洁琼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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