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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约,怎么办?

时间:2021-07-16 09:37:24|来源:大河网|点击量:25164

你会被“裸辞”吗?

煦燕说法NO.54

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工薪族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存在焦虑,不少人担忧:单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有裁员压力,如果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的话,是不是自己就会被“裸辞”了?

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约,劳动者就只能黯然离开么?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如果可以,会得到多少补偿呢?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约,劳动者应如何应对。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续约,也没有通知不再续约,劳动者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如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应月份的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准。如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原先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如降低工资、减少福利待遇、强行调整至异地工作等),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续签的,或者用人单位直接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都应当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并支付劳动者。

上述经济补偿的计算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工资,包括所有补贴、奖金、提成等;二是法不溯及以往,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即使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该“实际工作年限”也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实践中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但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和劳动者主动辞职本质上相同,依法是不能享有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三、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能违法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对劳动者还有特殊保护(例如,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除非具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法律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对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到期日可顺延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次疫情中,劳动者治疗新冠肺炎或由于防疫需要而被实施医学观察、隔离、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综上分析,即使在平时,用人单位想随意“裸辞”员工也是难以实现的;在疫情背景下,国家会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裸辞”员工,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在吃“定心丸”的同时,也提醒大家,能够创造价值的员工是用人单位最大的财富,任何一个单位都不会轻易舍弃。当前,每个劳动者都应当珍惜岗位、努力工作,与单位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争取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郭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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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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