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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黑名单”当事人将接受28项惩戒措施

时间:2017-05-24 10:11:52|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29214

为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三十四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凡是被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税收“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由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34个联合惩戒部门依法对其实施28项联合惩戒措施。这28项惩戒措施具体是指:

1、 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2、 组织出境;

3、 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 社会公示;

7、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 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 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 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 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 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 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6、 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 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 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 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 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3、 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 强化外汇管理;

26、 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8、 其他。

对税收“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纳税诚信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下,纳税“黑户”必将会为自己的税收违法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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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平筠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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