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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1-26 11:28:30|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131085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小组在组织开展调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积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现将《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2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驻马店市文明办。

联系电话:0396-2600782(传真)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金水路60号1313室

电子信箱:zmd2600781@163.com

附件:《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驻马店市文明办

2022年1月25日

附件:

《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第四条 【主管机构】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办和基层组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社会共同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主题活动。

第八条【新闻媒体职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文明经营】 经营者应当诚信、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礼貌服务,不强制交易;

(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经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不得违规店外经营;

(四)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依法保护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七)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经营者义务】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服务对象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公共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针对性和便利性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文明】 医疗机构应当保持诊疗场所整洁,规范就医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为行动不便及其他危急重病人提供便利服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聚众闹事。

第十三条【校园文明】 学校应当保持教学场所的安全和整洁,规范教学秩序,教育和引导师生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学生应当遵守校规,团结同学,不恃强凌弱,不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不歧视他人;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安全、合理使用网络,不沉迷网络游戏,不浏览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乡村文明】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得占用巷道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及时收集和妥善处置畜禽粪污等废物;

(三)移风易俗,厚养薄葬,自觉抵制高价彩礼;

(四)文明过节,自觉抵制“黄赌毒”活动;

(五)邻里互助,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

(六)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文明家庭】 创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倡导下列行为:

(一)弘扬传统家庭美德,培育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相互帮助的优良家风;

(二)传承优良孝道文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陪伴、照料老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定期看望、问候父母;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身作则,教育、引导被监护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弘扬家庭美德的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 【爱心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爱心驿站和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饮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提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卫生间和空余停车位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 【爱国拥军】 增强国防意识,自觉维护军事设施。地方政府应当关爱、尊重军人及其家属,严格执行优抚优待规定。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治理】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随意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三)机动车行经积水、扬尘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停车泊位的标识停放;

(六)驾驶车辆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逆向或者在人行道行驶、闯红灯、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八)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第十九条 【公共秩序治理】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有效措施、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携带宠物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噪音,干扰他人生活;

(三)营运车辆的经营者在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出站口招揽乘客。

第二十条 【社区治理】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挤占公共绿地,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二)私搭乱建;

(三)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四)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未按用电安全要求为电动车充电;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评估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拟定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应当开展道德风险和道德效果评估,并根据需要征求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清单制定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责任提示制度】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的,可以发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社区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社区图书室、小区文体广场、健身步道、心理咨询室、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乡村文明】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

定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四)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归行划市、路市分离、划点贸易。

(五)倡导建立村民议事会、孝道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抵制乡村陋俗,推进乡村文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转致条款】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部门责任】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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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刘洁琼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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