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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等7类行为

时间:2020-07-30 08:46:27|来源:大河网|点击量:52110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处理医疗纠纷,河南今后将更加规范统一,有据可依!7月28日,记者获悉,省政府颁发政府令:《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办法》分为总则、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9条。

其中,《办法》中提出,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等7类行为

《办法》提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篡改、伪造、隐匿、损毁病历资料;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物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等7大类。并明确,如有这些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悬挂横幅等

《办法》中还提到,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等。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具体咋办?《办法》细化了协商的“细节”。比如:协商时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等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办法》中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明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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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马琼瑞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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