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和第三人易某为亲戚关系,易某委托张某帮其购买房屋。2022年12月、2023年2月,原告陈某和被告张某先后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购买人处签名为易某,备注张某代,协议约定房款总价为290万元,易某应当在2023年5月之前付清,如果未按时支付款项,则需易某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024年1月,张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张某欠陈某房款10万元整”。
因易某未能按时付清房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易某、张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违约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委托张某为其购买房屋,易某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易某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向原告陈某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张某在2024年1月向陈某出具了借条,自愿承担未付房款10万元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故张某出具10万元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张某对购房款10万元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因张某仅对购房款10万元进行承诺,并未对违约金承担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受托人经委托人委托买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替代委托人行使权利,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会及于受托人。
但如果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对于房屋欠款事项出具借条,自愿承担房款责任,则应视为债务加入,受托人应当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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