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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绝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间:2021-07-30 09:27:45|来源:北京青年报|点击量:36078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天召开,《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草案二审稿还提到健全公共场所存量设施和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已经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建设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已经建成且无障碍设施符合原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

公共服务方面应该对残障人士更加友好,具体要求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或者专区、坡板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本市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残障人士出行和换乘公交;旅馆、酒店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等。

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草案二审稿提出,政府以及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政府以及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的国家标准,满足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需求;110、119、122、120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求助和呼救。此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北京12345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咨询、求助、投诉、建议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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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刘洁琼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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