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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土地补偿款惹纠纷 检察官帮她保住4万多元

时间:2018-12-17 11:48:01|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57505

【驻马店广视融媒讯】(记者 朱剑锋 通讯员 井海燕)日前,一支身穿红色演出服的广场舞表演队,踩着伴奏歌曲的欢快节奏,将表示感谢的牌匾送进驻马店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郭松和副处长杨芳接到通知后赶紧下楼迎接。杨芳正是负责送匾人高玉青“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的主办检察官,高玉青远远看见杨芳过来便迎了上去,拉着杨芳的手,嘴里一直重复着“感谢检察官”。

老人去世后土地补偿款惹纠纷 检察官帮她保住4万多元

高玉青案件的起因,始于11年前的一次征地补偿。2007年,高玉青所在村组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由于高玉青爷奶(均已过世)与二儿子的女儿高玉青一家共同生活,两名老人的土地与高玉青系同一户,村组就将以高玉青爷奶名义发放的土地补偿款53733.8元交由高玉青领取。而高玉青的叔伯姑姑三人却以老人的土地补偿款是遗产,需四家平均分配为由,将高玉青诉至法院。

2016年8月10日,一审法院驳回高玉青的叔伯姑姑三人的诉讼请求,三人继续上诉。2016年12月6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玉青向其叔伯姑姑三人每人支付13433元。不认同判决结果的高玉青,从此走上申诉之路,最终她通过人大将案件转交到驻马店市检察院。杨芳检察官详细调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在对全案证据的认真分析梳理的基础上,认为在本案中使用公平原则,平均分配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只有在穷尽法律规定时才有适用的余地。而我国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界定,征地补偿款系征用者依法对失地农民进行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可以继承的承包收益,因此它不属于遗产。并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不是“个人”。高玉青爷奶生前与高玉青是一个"户",去世后村组没有对土地进行调整,因此,在本案中,该土地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应由高玉青户下现有成员继续享有,“户”外的其他人员不具有分配的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对本案进行判决实则扩大了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有悖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当属不当。基于此,杨芳检察官果断将该案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2018年4月2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正确,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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