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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布10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时间:2018-12-04 08:36:56|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56782

【驻马店广视融媒讯】(记者 武帅 通讯员 张振宇)近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为进一步警示全市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的理念,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醒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者切实增强交通安全自我防范意识,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小事做起,自觉抵制交通违法,摒弃交通陋习,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驻马店市交警支队现将今年以来我市发生的10起典型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一、醉酒驾驶案例

1、李书忠醉酒驾车肇事逃逸案。2018年7月23日22时20分,李书忠酒后驾驶豫QGL364小型轿车沿棠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后乘坐1人)相撞,造成车辆损坏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李书忠驾车逃逸约100米后弃车逃逸,被抓获后经检验鉴定,李书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并已被刑事拘留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董兆启危险驾驶案。2018年8月13日16时50分,董兆启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Q6813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泌阳县铜山乡白云山景区路毛桥村委茨元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董兆启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8.9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该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3、高某军危险驾驶案。2018年6月2日14时20分左右,高某军酒后驾驶一辆长安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正阳县城西大街与慎西路路口等红绿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鉴定,高某军血样中酒精含量344.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核查,高某军曾于2017年8月10日因醉酒驾驶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警示:酒精对人体各项机能影响很大,饮酒后驾车会导致触觉麻木,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还会造成反应迟缓,无法正确判断车距、速度和交通信号。更为致命的是,在酒精的刺激下,人的自控能力大大降低,遵章守法意识严重松懈,极易出现超速、不系安全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据统计,近三年冬季,酒后驾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交通违法行为之一,致死人数达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5.1%。冬季,天气寒冷,雾霾、团雾、霜冻、冰雪和大风天气多发,交通运输繁忙,饮酒频率大大增加,驻马店交警提醒您“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一定要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违反交通信号案例

4、吴延伟驾驶货车违反交通信号交通肇事案。2018年7月1日2时52分许,吴延伟驾驶豫QD9239号重型自卸货车(河南广吉物流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洪河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与一辆号牌为豫L8K***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1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驾驶人吴延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三、无证驾驶案例

5、张西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被拘留。2018年11月10日10时许,张西芊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布景商贸城路段,往路西一小区倒车时,与蹲在人行道上的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经核查,张西芊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处以拘留15天、1000元罚款。

6、陈小宁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拘留。2018年11月26日14时30分许,在泌阳县春水镇永发石材厂院内,陈小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叉车倒车时与步行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核查,陈小宁无证驾驶机动车,给予拘留15天之处罚。

警示: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考取驾驶证或持有驾驶证与所驾驶车型不对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于驾驶人未接受过相应驾驶培训,且未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安全驾驶意识、应急驾驶能力、操作熟练程度均不能满足安全驾驶要求,严重危及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无证驾驶危害大,损人害己事故多,请严格依法遵章驾驶机动车。

四、违法使用“黑”校车案例

7、李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载运学生案。2018年10月9日16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豫Q42179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运营校车行至栎盘线9公里路段时被交警检查,经核查,豫Q42179的中型校车隶属汝南县官庄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该辆“校车”的驾驶人李某某既是小博士幼儿园负责人,又是校车车主,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小博士幼儿园负责人兼驾驶人李某某做出合并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8、张某某使用购买的假驾驶证驾驶校车案。2018年11月19日下午16时20分许,汝南一幼儿园园主兼驾驶人张某某驾驶一牌号为豫Q41831中型校车接送学生行驶至汝南县罗店乡王桥街时被交警检查,检查发现张某某出示的B1驾驶证异样,经核查,张某某持有的驾驶证是C1证,其出示的B1驾驶证为假证。11月20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三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汝南县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做出了罚款8000元和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警示:预防和减少校车道路交通事故,全力维护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历来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严重交通违法坚持“零容忍”、实行“高压线”,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严处,并将经营者交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五、超员载客案例

9、张某敏驾驶“黑”校车严重超员案。2018年6月12日17时许,上蔡县小岳寺乡双语实验小学法人张某敏驾驶一辆未取得校车标脾的豫QHV766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小岳寺乡望东湖村至火神庙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和派出所民警联合查获。经查张某敏驾驶的豫QHV766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核定载客7人,实际乘坐幼儿园学生等16人,超过额定乘员9人,属于严重超员。张某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警示: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超员载客会导致车辆载质量增大,制动性能下降,行驶稳定性变差,发生事故的风险加大,特别是在山区道路、急弯陡坡路段行驶容易失控、翻车,后果严重。发现客车、校车存在超载超员行为,可通过电话、微博、微信等途径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六、电动车违法事故案例

10、马小国驾驶电动三轮车交通肇事案。2018年8月7日17时46分许,马小国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昊华骏华发展股份公司南门处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轮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马小国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过错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警示:驾驶电动车要走非机动车道、遵守交通信号、靠右同行,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严禁闯红灯、逆向行驶,严禁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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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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