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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镜匾背后的法官真情

时间:2018-05-23 17:25:12|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40480

【驻马店广视融媒讯】(记者 马军领 通讯员 正 杨 黄 伟)“二裁讼案正曲直,一堂明镜断是非”。一块镜匾背后,涉及两次判决,两年多的拉锯战。当事人权益最终得到充分的保障,向正阳法院江玲、谢新向两位法官深鞠一躬,双手奉上“公正执法、公道人心”的镜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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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行政登记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陈某系河南省新蔡县某乡棚村农民,其1991年10月出生后,户口登记在新蔡县某乡棚村姥爷陈某某户下,且随姥爷、姥娘生活。2009年陈某也随其姥爷在棚村入新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0年、2011年陈某的姥爷、姥娘相继去世。陈某也与2016年12月与杜某登记结婚,婚后,陈某在丈夫杜某所在的村民组没有分得承包地,陈某从2014年起一直以姥爷陈某某的户名领取地亩补贴款,可2015、2016年陈某的地亩补贴突然停发了,原来是其所在的某乡人民政府未对棚村村委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于是,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正阳法院立案后,行政庭庭长江玲、副庭长谢新向及时与某乡人民政府联系沟通,经多次与被告新蔡县某乡人民政府沟通,并多次组织某乡人民政府调解未果,正阳法院启用了审判程序。法院审理认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经营权属于农户整个家庭所有,土地承包经营农户家庭中一人或几人死亡,并不影响该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以陈某某为户名的家庭承包中,其成员为陈某某、张某、陈某三人,陈某某、张某夫妇死亡后,陈某仍是该户的承包经营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陈某虽已结婚,但在其丈夫所在的村民组未取得承包地。因被告新蔡县某乡人民政府未对村委上报的补贴面积尽审核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作出本案变更登记行为的相关证据,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新蔡县某乡人民政府取消陈某某户3.9亩耕地保护补贴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新蔡县某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陈某某户的3.9亩耕地补贴恢复到原告陈某名下;责令新蔡县某乡人民政府补发陈某2015年至2017年3.9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判决后,被告新蔡县某乡棚村村民委员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陈某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为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5月22日,原告陈某之母将一块写着“公正执法、公道人心”的镜匾送给正阳县法院行政庭。陈某也向法官连连道谢:“感谢你们为我的案子忙前忙后,感谢你们公正司法、伸张正义。”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官的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法官的最终目标。如果就案断案,法官更为省心省力,省时省事。但身为法官,我们考虑更多的是深层次矛盾纠纷的化解,追求更多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虽然付出的时间、精力较多,但我们甘之如饴。”正阳法院行政庭庭长江玲如是说。

一面面锦旗,一块块镜匾,记录着一个个故事,法官的理念在无形中传播,继续造就着一代代真心为民的好法官。这块镜匾既是对法官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正阳法院实现公平正义的鼓励和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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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庄皓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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