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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公路货运执法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处罚记分

时间:2017-08-18 09:10:20|来源:法制网|点击量:22287

法制网北京8月17日讯(记者 张维)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并尽快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强化督促落实。

《意见》明确,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货车应主动配合进站接受检查。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要科学合理,符合治理工作实际。

《意见》强调,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落实罚缴分离。依据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全国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意见》要求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水平。选择部分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严格做好甘肃、青海、内蒙古、宁夏四省(区)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意见》还提出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全面严格落实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拖轮计费方式,修订发布《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清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杂费、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费用、企业自备车检修费用等,以及地方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短驳等两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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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苏莎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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