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融媒宣传下载
您当前所在位置:驻马店广视网>法治> 正文

分 享 至 手 机

未等乘客安全下车即起步引发事故,出租车公司被判赔偿

时间:2026-10-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119

作者:赵文渊

王女士(化名)通过打车平台呼叫出租车,车辆抵达目的地后,其在下车过程中右脚迈出但尚未落地时,司机李某(化名)便启动车辆,致使车辆与王女士右小腿相撞,造成王女士受伤。事后王女士将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海淀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康复费、打车费合计7243.78元。

王女士诉称,其通过手机软件呼叫司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到达目的地后,李某在其下车过程中,突然启动车辆,造成其腿部受伤。该事故经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其本人无责任。李某系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各方就赔偿协商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打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38.36元。

司机李某辩称,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来赔偿。

出租车公司辩称,认可李某系其公司员工,认可职务行为。但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只赔偿第三人,但王女士系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保险赔付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故李某应对王女士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且出租车公司认可事故发生时,李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出租车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王女士的陈述,事故发生瞬间,王女士身体仍未完全脱离车辆,属于案涉出租车的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第三者范围,故法院对于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乘客在下车过程中不幸受伤,是日常出行中较为常见的纠纷情形。此类案件的赔偿责任认定,需结合人员身份、履职属性、保险规则三个核心维度综合判定。

精准界定人员身份,明确案件基础法律定性。车上人员与车外第三者的身份划分,是认定事故责任与赔付规则的前提,司法判定的核心标准为事故发生瞬间当事人是否完全脱离车体。若乘客身体未完全离开车辆、未双脚落地,即便肢体局部探出车门,仍属于本车车上人员。本案中,王女士仅右脚迈出车辆、身体主体仍在车内,并未彻底脱离车体,依法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这也是本案责任划分的基础依据。

依法认定履职行为,确定最终侵权赔偿主体。营运出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需依法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司机李某系出租车公司在岗工作人员,事故发生于正常载客营运过程中,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因此,司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所属的出租车公司承担。

厘清交强险赔付规则,划定保险公司责任边界。交强险具有法定赔付范围,仅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车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车上人员并不在交强险的保障范畴内。本案中,王女士属于涉案车辆车上人员,不符合交强险的赔付条件,因此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王女士的各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网约车、出租车出行频繁。而乘客上下车是道路出行的高风险环节,驾乘双方均负有法定安全注意义务。对驾驶员而言,车辆停稳后必须充分观察、耐心等候,确认乘客完全下车、周边环境安全、车门闭合完好后,方可启动车辆,不得仓促起步、违规操作。对乘客而言,下车时应放缓动作、确认环境安全,及时与驾驶员沟通示意,避免匆忙下车引发意外,同时注意观察后方路况,防止产生“开门杀”等次生事故,共同维护道路出行安全秩序。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广视网、驻马店融媒、驻马店网络问政、掌上驻马店、驻马店头条、驻马店广播电视台)”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凡是本网原创的作品,拒绝任何不保留版权的转载,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并添加本文链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责任编辑 / 詹云清

  • 审核 / 平筠
  • 终审 / 孙继勇
  • 上一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元旦起施行 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体“安全网”
  • 下一篇:父母以“不得离婚”为条件的赠与,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