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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之后未装修、未入住,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

时间:2026-10-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31

作者:周翔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小区业主在小区商品房交房后未装修,或者即使已装修但却未实际入住。等到小区的物业公司来催缴物业费时,总以自己未装修、未入住等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或质疑物业公司乱收费。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呢?近期,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6月5日,被告张某购买了某楼盘小区的商品房,2020年6月14日该小区达到交房标准,张某办理了交房手续并与原告某某服务萍乡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对物业服务的标准范围、费用、权利义务关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直到2023年7月中旬,被告张某才将商品房装修完成并入住。某某服务萍乡分公司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张某支付2020年6月中旬起至2023年7月中旬期间的物业费共计6624元。张某以自己在这段时间内未装修、未实际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原告某某服务萍乡分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某某服务萍乡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该物业服务协议对张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与原告某某服务萍乡分公司均应按照该协议,自觉履行好各自的权利义务。张某辩称自己在2020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中旬这段时间内未装修、未实际入住,没有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自己还要承担这段时间的物业费不公平。

法院认为,物业费涵盖的是公共区域的服务,如保安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而非属于个人的私人服务,哪怕房间空置,小区的秩序维护和设施保养也不会停止,成本也并不会降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某某服务萍乡分公司物业费6624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物业服务,打造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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