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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致伤劝架人员 一被告人被判犯故意伤害罪

时间:2026-09-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160

作者:赵伟 聂秀美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酒后滋事,误伤劝架人员并致其轻伤二级,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等人在某饭店就餐期间,与邻桌人员因故发生争执,后双方在店外发生撕扯冲突。他人报警后,双方冲突暂时平息。后李某情绪失控,在饭店门口摔碎啤酒瓶,手握瓶口位置、持破碎酒瓶尖端进入店内,欲扎刺邻桌人员。某饭店经营者徐某及其他在场人员见状,立即上前拉扯、阻拦李某。拉扯过程中,李某所持酒瓶尖端划伤徐某右眼。经法医鉴定,徐某右眼球破裂并行手术治疗,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李某与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某的主观意图是伤害斗殴相对方,客观上伤害了前来劝架的徐某,属于行为偏差,但其手持破碎啤酒瓶尖端欲伤害他人,应当预见该行为极易造成他人人身损伤,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系主动制造危险、实施高危过激行为,对损害后果持间接故意心态,损伤结果与李某的危险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意图伤害对象与实际伤害对象不一致不影响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认定。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判决现已生效。

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伤害的并非被害人,但其主动实施危险行为、放任损害结果发生,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损害后果,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文明饮酒、理智处事,面对矛盾纠纷应当保持理性克制,妥善化解矛盾,切莫借酒滋事、逞凶斗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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