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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开门杀”酿事故,由何方担责?

时间:2026-09-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94

作者:徐星星

丁先生(化名)驾驶车辆的乘客刘女士(化名)下车开右后车门时,不慎撞到骑行电动车的张先生(化名),造成张先生受伤。张先生遂将刘女士、丁先生、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赔偿款。

原告张先生(受害人)诉称,丁先生驾驶小型轿车停车下客,刘女士未妥善观望即打开车后门,将骑行电动车的张先生撞倒导致受伤。事故经认定丁先生、刘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张先生为无责。丁先生驾驶车辆于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方就赔偿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丁先生、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2万余元。

被告刘女士(乘客)辩称,己方乘坐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张先生的合理损失。

被告丁先生(驾驶人)辩称,己方对交通事故负有50%的责任,仅应当按照该责任比例赔偿张先生的损失,且应当先行由保险公司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交强及商业险保险公司)辩称,丁先生驾驶车辆在己方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同意赔偿张先生的合理合法损失。

本案标的数额不高,为实现快速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法庭优先启动调解程序。承办法官全面细致梳理张先生各项费用主张的事实依据及其相关证据,厘清各方争议焦点,清晰讲解各项损失的证明责任标准、裁判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二新规的相关规定,降低不合理预期。在法官释法明理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赔偿款,各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开门杀”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类型,此类事故具备突发性强、伤害后果重、群众认知误区多等显著特征。在典型的“开门杀”纠纷案例中,驾驶人与同车乘客对外属于机动车一方整体。驾驶人负有规范停车、提示乘客安全下车的法定义务;乘车人开关车门同样负有确保不妨碍他人通行的安全注意义务。

交强险具有法定先行赔付属性。交强险设立目的及初衷在于优先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开门杀”交通事故中,不论过错来自司机还是乘客,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强险应当先行赔付,这是强制保险的制度价值及要义。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司机、乘客之间的过错比例划分属于其内部责任分担,不能对抗事故交通受害人,亦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以乘客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受害人赔付损失。对此,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开门杀”情形予以明确规定,确立了受害人保障机制,即“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见,保险公司不得以损害系乘客行为造成、乘客非驾驶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理赔。交强、商业三者保险限额赔付完毕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由司机、乘客按责分担。本案中,丁先生违规停靠、未履行提醒义务,刘女士贸然开门,两项过错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先行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先生合理合法损失。

法官提醒

一是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驾驶人应当合规合法紧靠路边停车,下车前提醒乘客观察后方;乘车人熟练使用荷式开门法,远离开门杀风险;非机动车途经停放车辆减速通行,保持安全横向距离。

二是完善起诉的被告主体。协商不成起诉时,为提高维权效率,受害人有权将驾驶人、乘客、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保险限额先行兜底赔偿,不足部分可要求驾驶人及乘客负担。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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