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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证购买假酒 不能获十倍赔偿

时间:2026-08-11| 来源:河南法治报 |点击量:49

□本报全媒体记者 宋梦杰 本报通讯员 李慕淳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5日,张某在某酒水商行购买两瓶五粮液、一箱汾酒,支付价款4249元。因扫描包装二维码无法获取产品信息,张某怀疑这些酒为假酒。同年1月17日,张某再次在某酒水商行购买两瓶五粮液、两瓶汾酒,支付价款2700元,随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经厂家现场鉴定,张某在某酒水商行购买的全部白酒均为假冒产品。张某诉至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请求某酒水商行退还全部货款694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949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分别于2025年1月15日、1月17日在某酒水商行购买白酒,共计花费6949元。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据材料显示,案涉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某酒水商行曾于2021年因销售侵权白酒被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某酒水商行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亦未能就假冒产品如何进入销售渠道作出合理说明,且曾因销售侵权白酒被行政处罚,对所售商品的合法性应负有更高的审慎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张某第一次购买白酒用于生活消费,相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张某自述第二次购买白酒系为固定证据,不是出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相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酒水商行退还张某货款6949元,并支付张某第一次购买白酒价款的十倍赔偿42490元,共计49439元。

法官说法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请求十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法院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本案中,张某第一次购买白酒属于正常生活消费,其十倍赔偿请求获得支持;但其自认第二次购买白酒系为固定证据,不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该次购买的十倍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买到假冒产品后,应当注意保存购物凭证、支付记录、产品实物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经营者负有进货查验义务。酒类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中,某酒水商行虽提供了部分进货单据,但进货单据载明的供货商均不认可案涉白酒系其提供的,某酒水商行未能证明其销售的白酒具有合法来源,且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法院据此认定其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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