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网络维权“以暴制暴” 网络“互骂”双方均属侵权
法院: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余梦婷 尹君
因婚约彩礼争议未能理性化解,双方家庭成员从线下争执升级为网络平台互相发布侮辱性言论视频,最终双双被认定侵害名誉权,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小胡(化名)与小刘(化名)二人于2025年初举办婚礼,后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因彩礼退还事宜产生矛盾。2025年8月中旬,小刘的父母老刘(化名)、老陈(化名)多次前往小胡母亲老张(化名)正在修建的房屋处,采取过激方式阻工索要彩礼,当地多部门多次组织调解未果。2025年8月底,老张率先在其个人账号发布5条视频,内容包含老刘在其房屋内的照片及监控画面,并在评论区使用“恶霸”等带有贬损性质的表述。该组视频传播范围有限,发布当日即被老张自行删除。
同日晚间,老陈看到上述视频后,随即在其账号连续发布3条真人出镜视频,使用大量侮辱性词汇指责小胡与老张,并在评论区披露二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姓名及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发布第四天相关视频被举报下架,3条视频累计点赞量超6800次,评论超1500条,转发超2500次,传播范围较广。
此后,小胡因身体及心理不适就医,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随后,小胡、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老刘、老陈侵害其名誉权,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老刘、老陈亦提起反诉,提出相同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对对方进行不实评论,言论存在侮辱他人人格内容,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结合双方侵权行为的情节、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酌情判令老陈赔偿小胡、老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老张赔偿老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因双方互有侵权行为,对双方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提出上诉。
黄石中院审理后认为,老陈的网络侵权行为与小胡的精神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陈发布案涉侮辱性视频后,小胡的失眠、焦虑等症状持续加重并最终确诊精神类疾病,二者在时间上衔接紧密,诊疗记录与视频传播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老陈主张损害后果系其他因素导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赔偿数额与责任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精神创伤为核心目的,侵权人是否获利并非赔偿的前提条件,其经济能力仅为裁量参考因素。参照湖北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及本地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审酌定的3万元赔偿数额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畸高或畸低情形。同时,金钱赔偿已能够对受害人人格权益予以救济,一审结合双方均存在侵权行为的全案情节,未另行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并无不当。
黄石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人人都是创作者的自媒体时代,网络“曝光”似乎正在成为公民维权的途径之一。法律鼓励公众理性表达,同时也严惩借机造谣、恶意诋毁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双方发布视频均使用不实贬损表述,构成对人格的侮辱,老陈更在评论区披露对方家庭个人信息,触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双方行为均足以导致对方社会评价降低,均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以暴制暴”不属于合法抗辩事由,民事主体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应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救济,即便对方存在先行不当行为,也不能成为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的免责依据。
本案中,老刘、老陈以辱骂、阻工等过激方式索要彩礼确有不当,但发布带有攻击性的网络视频,不构成正当的自力救济,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老陈在看到对方视频后,发布传播范围更广的辱骂视频进一步激化矛盾,其“对方先发视频”的辩解亦不能成为减轻侵权责任的理由。
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往往远超事实澄清的节奏,一旦不当言论扩散开来,极易造成难以逆转的名誉损害。矛盾纠纷的处置必须坚守理性与法治底线,网络言论有边界,情绪宣泄需有度,试图通过网络谩骂、曝光他人隐私等方式向对方施压,非但无助于原有纠纷的解决,反而会激化矛盾、扩大损失,最终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网民应自觉规范网络言行,坚持依法理性维权,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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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