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曲翔
诉讼过程中,将“报价单”篡改为“结算单”,并作虚假陈述,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某建设工程公司从某集团公司处分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事宜产生分歧。某建设工程公司以某集团公司欠付500万元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全部工程款。
诉讼中,某集团公司提交答辩状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款按工程量据实结算,根据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实际工程量,其支付金额已超出工程款总额,不仅其无需再支付款项,相反,某建设工程公司还应向其退还部分工程款。
庭审过程中,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交了双方聊天记录截图和《工程项目结算单》,主张某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曾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价,以此证明双方已达成结算合意,某集团公司应按结算金额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500万元。然而,庭审中,经某集团公司当庭质证并经法庭核实,某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文件实际是《工程项目报价单》。经对质,某建设工程公司当庭承认,其提交的“结算单”系伪造篡改“报价单”而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是否进行过结算、结算工程款金额是多少,是本案的关键事实。相应的,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交的“结算单”是评判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该公司伪造此重要证据,将“报价单”篡改为“结算单”向法庭提交,并在举证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正常诉讼秩序及案件审理,
于是,人民法院对某建设工程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决定作出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申请复议,二审法院驳回复议,维持原决定,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法官心语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陈家镇人民法庭法官 曲翔
一、伪造重要证据将面临法律严肃处理
我国法律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分别规定了民事制裁措施和刑事处罚,形成了全链条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即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当事人妄图通过伪造证据谋取不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罚。
二、做诚信诉讼的践行者、守护者
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严肃司法程序,没有真实的事实基础,就不可能有公正的裁判结果。若证据被轻易伪造、事实被肆意扭曲,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质疑。法律之所以强调诚信诉讼,不仅因为它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更因为它还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试金石。如果任由诉讼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潜滋暗长,必将侵蚀社会诚信的土壤。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依赖每一个参与者的诚信维护。广大诉讼参与人应当树立“诉讼无小事,诚信是底线”的意识,敬畏法律、坚守诚信,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用真实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切勿因利益诱惑和一时侥幸,招致司法惩戒甚至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
委员点评
上海市政协委员,崇明区横沙乡永发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陆宇一
诉讼活动中的证据真实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是对诉讼诚信原则的严重践踏。这种不诚信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可能误导裁判方向,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透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信任,必须严厉谴责与惩戒。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彰显了司法机关捍卫法律尊严的坚定决心。该处罚既是对诉讼领域不诚信行为的有力震慑,也为维护公平正义的诉讼环境夯实了基础,能够有效引导广大诉讼参与人敬畏法律、诚信诉讼,推动形成尊法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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