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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示配送规则,晚送货致采购员被扣薪,损失能否转嫁供货方?

时间:2026-07-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61

中国法院网讯(张奎星 蒋艳婷)在水产品买卖交易中,超市往往要求清晨完成配送以便上架销售。若供货商未在约定时间送货,不仅可能导致超市经营受损,还可能使负责采购的员工因此被扣除工资。当双方未明确约定迟延送货的违约责任时,员工的这笔损失能否转嫁给供货方承担?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明某富系县莲山镇某超市采购员,负责水产采购工作。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明某富因超市经营需要,向陈某斌经营的贺州市八步区某水产品销售档赊购鱼虾等水产品。陈某斌按照明某富的采购需求,分批次将水产品配送至指定收货地点,并通过微信与明某富对账确认货款金额共计49992元,明某富累计支付了38000元货款。2025年9月起,陈某斌多次向明某富催告,要求其结清剩余未付货款11992元。

明某富认为陈某斌迟延送货,导致超市经营受损,超市据此扣除了自己工资,该剩余货款应抵作个人损失,由陈某斌承担违约赔偿,故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陈某斌催讨剩余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优先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工作。

调解中,法官详细核查案件细节,查明明某富所在超市已就水产品配送的指定地点、约定时限及迟延送货的处罚规则作出规定并明确告知明某富,但明某富在与陈某斌沟通时,仅告知了送货时间、地点,从未向陈某斌告知迟延送货的违约金标准,陈某斌对超市内部的罚款规则全然不知,双方亦未就违约责任达成任何合意。

据此,法官向明某富进行释法说理,清晰阐明买卖合同履行规则及违约责任成立要件,明确指出未经事先告知且未达成合意的违约罚则,对陈某斌不具法律约束力,明某富以该内部罚则为由拒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法官兼顾双方实际经营损耗与纠纷解决成本,耐心组织双方协商调解。经法官法理、情理疏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明某富当庭支付剩余货款10500元,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鲜活水产品这类对配送时间要求较高的商品,买卖双方更应明确约定交付时限和违约责任。如果采购方仅告知送货时间,未明确迟延送货的处罚规则,也未与供货方就违约责任达成合意,那么采购方以内部罚则为由要求供货方承担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此外,采购员因供货方晚送货而被超市扣除工资,属于其与超市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范畴。采购员与供货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未事先约定且未得到供货方认可的情况下,采购员不能将自身因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损失转嫁给供货方。若采购员认为超市的扣薪行为不合理,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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