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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合作但装修效果图被“复刻”

时间:2026-07-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93

未达成合作但装修效果图被“复刻”

法院:效果图构成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侵害美术作品复制权

作者:张晓静 陈露佳 傅春阳 胡斐斐

展厅装修照搬他人设计效果图,看似“省事”实则侵权。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认定某电器公司委托第三方装修的展厅与某展览展示公司此前提供的效果图高度相似,侵犯某展览展示公司作品复制权,判决某电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

某电器公司因展厅设计装修需要,曾与某展览展示公司进行前期磋商。其间,某展览展示公司根据某电器公司的需求及场地特点,绘制了包括空间布局和动线手绘图、平面布局图、整体鸟瞰图及内部结构效果图等,并附上报价提交给对方。但此后双方未达成进一步合作。

之后,某电器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团队对展厅进行装修。完工后的展厅装修效果,与某展览展示公司此前绘制的装修效果图在视觉呈现上高度吻合。某展览展示公司以某电器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电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利息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展厅设计方案以彩色效果图形式呈现,包含空间布局和动线手绘图、平面布局图、整体鸟瞰图及内部结构效果图。

法院认为,该批效果图系根据某电器公司的需求和场地特点绘制,主要用于展示展厅实用功能及内部结构,尚未达到可指导具体施工的详细工程设计标准,因此不属于以技术功能为核心的“图形作品”。但该设计方案通过点、线、面、色彩等绘制元素,具体描绘了展厅的内部结构功能,并体现了设计方的个性化选择与编排,整体上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某电器公司未经某展览展示公司许可,将装修效果图用于施工,该行为侵害了某展览展示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赔偿某展览展示公司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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