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甘南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3名被告人因转发诈骗广告获刑
作者:孔庆茹 李秀秀 姜兆涵
近日,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付某某等23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六个月。
自2019年1月起,周某与付某某共谋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兼职”等诈骗广告的业务。付某某建立微信群,雇佣李某、柴某等21人,每天在固定时段将诈骗广告发布至各自朋友圈。周某负责接单,付某某负责转发,该团队其他成员明知所发布信息系违法诈骗广告,仍按付某某指令操作。2021年8月,被害人邹某扫描该团伙其中一名成员发布的二维码后陷入刷单骗局,被骗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所转发信息系违法诈骗广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群体扩散,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推广帮助,该团伙利益链条清晰:周某、付某某每条信息各获利3元,团队成员每条信息获利12元。23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均超过1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化、精细化特征明显,为诈骗犯罪“引流推广”已成为黑灰产业链的重要一环。本案中,各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所发布信息系违法诈骗广告,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群体扩散,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依法应予惩处。
在此提醒社会公众,所谓“动动手指、轻松赚钱”的兼职广告,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凡是要求转发不明链接、二维码、刷单信息等行为的“兼职”,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微信朋友圈虽为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面向不特定公众发布信息,一旦为诈骗、赌博等犯罪提供推广引流等帮助,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标准,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如发现所从事的兼职涉及违法信息,应立即停止、主动退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贪小利,不触红线,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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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詹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