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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公司大额转账后丧失偿债能力

时间:2026-06-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量:82

向关联公司大额转账后丧失偿债能力

法院:利用关联关系逃债,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孙多娇

为逃避债务,将公司资金悄悄转移至关联公司,欲让劳动者即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近日,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关联公司对欠薪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企图“换壳”逃债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赵某曾就职于甲公司。因该公司拖欠工资,赵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公司应向赵某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3万余元。裁决生效后,甲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

赵某经多方调查发现,甲公司虽声称“无能力履行”,实则在其高管指令下,向其关联公司乙公司大额转账、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不仅住所地、经营场所一致,经营范围高度重合,高管人员交叉任职,而且受同一股东(对甲、乙两家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实际控制,财产难以区分。甲公司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仍向乙公司大额转账,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人员、业务、场所高度混同,甲公司拖欠工资后仍向乙公司大额转账且无法合理解释,导致甲公司丧失偿债能力,这已不是正常的商业往来,而是典型的利用关联关系逃债。两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赵某的合法权益,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判令乙公司对甲公司欠付赵某的3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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