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现金花束”帮助转移、套现赃款
一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罚
作者:蔡蕾 任骊 魏骊颖
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在鲜花店订购现金花束的方式帮助诈骗犯罪洗钱的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起,王某甲与岑某、王某乙、刘某(三人均已判刑)结伙,在湖北省内多地流窜作案,形成了一条以订购“现金花束”为掩护的洗钱链条。该团伙分工明确,由王某甲、刘某寻找鲜花店并联系老板,以“给恋人惊喜”等名义索要微信收款码,王某乙将收款码提供给上游诈骗团伙,待被骗资金转入花店账户后,王某甲、刘某立即到鲜花店取走包装好的现金花束。四人按比例抽取报酬后,剩余钱款由岑某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再兑换成虚拟货币交给上线。2024年10月,该团伙在曾都区四个鲜花店利用上述方式作案,涉案金额达2.97万元,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500元。案发后,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通过转移、套现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广大商户务必提高警惕,对非本人账户支付、要求将大额现金包装成礼品的订单须谨慎核实,切勿随意出借收款码或协助套现,避免账户被冻结甚至卷入犯罪。个人切莫被“高额回报”所诱,参与代提现金等活动,以免沦为洗钱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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