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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腌菜技术,因技术转让服务是否达到付费标准引发争议?

时间:2026-05-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量:126

作者:张奎星

腌菜作为传统农副加工方式,虽然门槛不高,但是想做出品质稳定、产量充足、销路畅通的产品,不少人会选择从相关企业购买成熟的生产工艺,采用腌菜制作技术转让与代销合作模式。这种模式虽能实现资源互补,却也容易因履约标准、责任认定产生争议,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腌菜技术转让与销售合作产生矛盾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2月15日,原告农某辉与被告某欢公司先后签订《腌菜生产技术转让协议》与《腌菜蔬菜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以60000元价格向原告转让腌菜生产技术,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转让费30000元,待原告完全掌握腌制技术后,再支付剩余30000元;被告需指派专人现场指导厂房改造、全面传授腌制技术,以原告生产的产品经三批次市场销售并获得客户完全认可,作为原告掌握技术的验收标准;原告生产的腌菜交由被告统一对外销售,被告按固定标准抽取销售利润。

合同签订当天,农某辉依约支付首期技术转让费30000元。2024年12月20日,朱某坤前往原告生产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教学,先后完成5个水池共计20万斤生菜的腌制指导,后续还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原告运用所学技术,累计生产出14万多斤成品腌菜。2025年6月至9月,被告按照代销合同约定,将全部腌菜销售完毕,销售额共10多万元。期间因部分腌菜出现包装漏水问题,某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坤也曾到场指导包装工作。

因农某辉未支付剩余30000元技术转让费,被告直接从腌菜代销货款中扣除该笔款项。农某辉对此不服,认为被告技术指导不到位,包装漏水问题完全系被告过错导致,进而产生返工费、货品损毁、货物滞销等各项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农某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二被告退还已支付的技术转让费、返还擅自扣除的货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合计78480元。

庭审中,二被告共同辩称,案涉两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多次现场教学并长期提供远程指导,原告成功量产并售出全部腌菜,足以证明已完全掌握技术,付款条件已然成就。被告从代销货款中抵扣剩余转让费合法有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掌握腌菜生产技术?

技术成果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转让方的义务绝非简单交付腌菜方法,而是交付可验证、可重复、可批量并且达到约定产出的成熟技术,同时承担场地建设协助、腌制技术指导、协助腌菜验收的附随义务,确保签订合同目的实现。本案中,被告朱某坤已到原告农某辉生产基地现场教学,原告按照所授方法成功腌制14万多斤成品腌菜并全部销售完毕,应认定原告已实际掌握该腌菜生产技术,被告的技术指导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主张被告技术指导服务不到位导致腌菜包装漏水,合同中关于包装的约定并未明确约定被告有包装指导义务,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包装漏水系被告技术指导服务的问题所致,故原告主张退还技术转让费、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本案中,原告掌握技术后,尾款支付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定抵销要件,原告要求返还技术转让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农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技术转让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当事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技术指导的范围、标准、验收方式、违约责任及费用承担条款,规范的合同约定和严谨的履行行为。在技术实施、验收过程中的聊天记录、现场指导照片、货物单据、转账记录、损失凭证、正规发票等,都要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权的核心保障,能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技术转让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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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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