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院长王建强担任审判长,当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并在庭后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释法明理,为旁听的20余名企业负责人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保护课。
本案原告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以下简称“棒球主盟公司”)。该公司以美国职业棒球联盟及各球队为背景,在中国依法注册了“MLB”系列注册商标,并广泛用于服装、鞋、帽、包等商品,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年来,棒球主盟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其“MLB”品牌商品,进行持续的宣传推广和销售,该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较强影响力。
2025年,棒球主盟公司发现,被告翁某、蔡某未经其许可,在某网络平台开设名为“MLBGU NY男女装”的店铺,销售带有与“MLB”系列标识十分相似的标识的商品。这些商品的吊牌上显示,“MLBGU NY”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为某管理公司,生产商则为某服装厂。棒球主盟公司认为,翁某、蔡某、某管理公司以及某服装厂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对品牌声誉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使其无形资产价值严重受损。为此,棒球主盟公司于2025年9月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
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某服装厂在庭审中辩称,其所生产并销售的全部商品均为无侵权标识及吊牌的服装,仅附有该厂自身的出厂合格证及注意事项吊牌。该服装厂表示,其从未参与任何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他被告后续的贴标及二次加工行为完全不知情。
海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店铺“MLBGU NY男女装”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的“MLBGU NY”等标识,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该店铺所销售的衣服、裤子等商品,与原告棒球主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MLB”系列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高度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就其销售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某管理公司存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某服装厂,因其已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服装本身并不带有被控侵权标识,且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侵权标识的添加行为,故法院认定该服装厂并未实施生产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与规模、被告实际销售金额等因素,海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翁某、蔡某、某管理公司赔偿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合计81.5万元。
法官说法
庭后,院长王建强结合案件事实,就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向旁听的20余名企业负责人作出三点提醒。
第一,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行为。商标,是企业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凝结了企业的商誉,是大众认识产品、认识企业的重要途径,“傍名牌”看似捷径,实则铤而走险。本案中,被告的实际成交额为三百多万,合议庭根据其侵权情节、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对相关被告进行高额判赔,充分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严惩商标侵权的司法导向。
第二,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重经营过程“留痕”。本案中,被告某服装厂之所以能够免除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晰地证明其无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对于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无论交易规模大小,都应当注意保存合同、聊天记录、送货单、付款凭证等材料,以备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举证。
第三,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警惕商标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若注册商标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情形,可能被依法宣告无效,企业若已使用该商标并造成他人损失,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部分被告曾经为相关标识的权利人,但因商标无效程序而被无效,而商标一旦无效,则自始无效,仍需为无效前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非仅承担无效后的侵权责任。企业切勿认为“有证在手”便可高枕无忧,应主动排查自身商标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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