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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全面启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时间:2016-02-05 15:59:24|来源:驻马店广视网|点击量:31410

日前,市民政局为全面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驻马店市红色文化艺术交流研究会等5家社会组织换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各自获得18位数字社会信用代码。这是我市首批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标志着我市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正式实施。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的实施时间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成立、变更及换证的社会组织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原来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各登记管理部门应尽快完成以原组织机构代码为主体标识码的统一代码的证书换发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原来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失效。办理成立、变更及换发证书的社会组织应到登记窗口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材料,无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社会组织注销、变更提交的清税证明。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跨省、市、县区的住所变更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换证手续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报样。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后,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失效。要依托政务服务网统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统一代码信息的交换共享。登记机关在法人登记证书发放完毕后,向质监、税务部门推送有关信息。

据悉,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这18位数字如同社会组织的数字“身份证号”,无论主体信息变更还是主体资格注销,该代码不变并保留回溯查询功能。社会组织可以凭此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笔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悉,按照国家民政部要求,对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从今年1月1日起,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新的登记证书;对已成立的社会组织,于2017年底之前通过变更、备案、年检、证书到期、会议培训、评估表彰等机会,逐步有序换发新证书。

据了解,我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是实现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字化管理,促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将发挥重要作用,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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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武帅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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