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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12-16 08:42:48|来源:新华网|点击量:89605

《河南省电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华网郑州12月15日电 (李志红)12月15日上午,本网从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电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河南省信息通信业的发展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快车道。

据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方强介绍,河南是继江西、辽宁、湖南省之后,全国第4个完成地方电信行业立法的省份。《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电信规划建设、电信市场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电信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保护电信用户利益的导向,同时平衡各方权益,解决河南电信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确立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地位。

依据《“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条例》在总则部分第六条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信基础设施、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止或者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该规定凸显了《条例》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决心,力求通过立法破除当前河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全力推动5G等新基建发展提供支持。

二是注重加强电信用户权益保护问题。

目前电信市场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为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问题,保障电信用户的切身利益,《条例》对用户权益的保护进行了重点规范,专章就电信用户的服务选择权、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投诉与申诉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方面,《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民用建筑开发者、所有者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对此,《条例》第五十七条设定了罚则,对于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民用建筑开发者或者所有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的问题上,《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针对电信收费问题,增加了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试用期满后未经电信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增加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电信用户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条例》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用户消息的限制、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

三是加大电信安全保障。

《条例》第五章是电信安全保障,包括了电信网络安全和电信设施安全两个方面。在电信网络安全方面,《条例》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加强电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在电信设施安全方面,《条例》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周围应当设定安全保护区,明确了严禁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的行为,同时也列举了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法律后果。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和对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时可能发生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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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 平筠

  • 审核 / 李俊杰 刘晓明
  • 终审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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